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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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厅字[2009]10号),设置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,为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。
  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编制45名。其中:主任1名,副主任2名;正副处级领导职数l6名(含机关党委、机关工会领导职数)。
 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名。
  一、职责调整
  (一)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  (二)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、民族宗教政策在本省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。
  二、主要职责
  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规章;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少数民族、宗教工作的政策、法规和发展规划、计划。
  (二)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、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,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,并提出相关意见,承办相应事务。
  (三)负责督促、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、民族宗教政策在本省的贯彻落实;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;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,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。
  (四)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,参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问题。
  (五)负责组织全省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,参与组织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;指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收集、整理、出版工作。
  (六)参与拟订本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,联系少数民族干部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、使用等工作。
  (七)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,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,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,促进宗教关系和谐。
  (八)指导、监督、协调、管理全省宗教团体活动,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。
  (九)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,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。
  (十)负责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;检查指导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建设。
  (十一)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;检查指导各市县民族宗教工作。


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
邮编:570204
联系电话:0898-65342356
传真:0898-65399569
网管信箱:webmaster@hnmzst.gov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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